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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目前,环资委已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将继续调研和论证,配合常委会做好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海南省代表团提出议案,建议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建立科学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建立规划控制和分类管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土地权属解决机制,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健全评审、评估制度。议案附有完整的法律草案建议稿。据了解,制定自然保护区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环资委2009年在办理代表议案时,深入调研,结合代表建议、历届工作成果和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突出重点,严格保护,调整了法律名称和适用范围,启动了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论证工作。上述意见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
据介绍,起草自然遗产保护法是环资委去年的重点工作。去年3月19日,环资委专门邀请海南省代表团派代表参加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结合草案起草的思路介绍议案办理。起草中,环资委多次和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和沟通,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切实落实常委会领导指示精神,反复听取有关院士及专家的意见,对法律名称、调整范围、与现行相关条例的关系和主要法律制度等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进行论证,在起草中认真吸收了海南省代表团议案中提出的意见。
经环资委第十九次和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两次审议,原则通过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11月初,环资委又赴海南省专门调研,向海南省代表团报告了结合自然遗产保护立法办理代表团议案的情况。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海南省代表团负责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昌元组织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和有关代表听取了调研组的报告,并在对议案办理的反馈意见中赞同全国人大环资委结合自然遗产保护立法办理议案,认为环资委在起草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过程中,充分采纳了海南省代表团议案的建议。
环资委经过论证认为,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遗迹等应当由一批相关的又有自身重点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保障。国务院已有的自然保护区条例既规范具有国家代表价值的、也规范有区域代表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遗迹等。国家应当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保护好我国自然演化形成的、处于自然状态或者基本处于自然状态的、具有国内外特殊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及其形成的自然景观,同时,应当由国务院研究论证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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